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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民告官”又有新法律

1999-04-30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4月29日电今天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。这样,“民告官”又有了一部新的法律。

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对行政复议有一番通俗的阐述。他说,所谓行政复议就是我们老百姓,用法律的话说就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就可以向这个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,要求对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重新研究,如果错了就把它撤销;如果不错,就继续维持。因此,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,它是一种行政救济,就是说,行政机关对待我错了,我有一个说理的地方,以求得补救;而对从国务院、省市到县乡的多层分级的行政机关来说,也是一种上级监督下级,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层级监督制度。

全国人大常委谷建芬也表示,行政复议法是一部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,它赋予老百姓一种“民告官”的权力。这部法支持老百姓:你要是觉得行政机关对你的处罚是错误的,你就可以拿起这部法来保护你的权益。

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,老百姓认为错了的具体行政行为,比如一种罚款、一次收费、一项集资是错误的,你就可以去告,去申请行政复议。而且,如果你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——上至国务院部门的规定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,下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,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,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。

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,这是一项重要突破,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评价。

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,如果你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,你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救济,告到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主持公道。

这部法律同时加重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,不但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期限,而且对该办不办,拖着不办,玩忽职守的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。这就给行政机关一种约束,促使它真正地维护老百姓的权益。

张春生认为,行政复议法的出台,加之先前问世的行政处罚、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相关法律,基本建立健全了我国行政处罚和救济的法律体系。这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体系的实施,对于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,将起到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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